中共曲阜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12-1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党费收缴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党费交纳基数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基数的0.5%;党费交纳基数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党费交纳基数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党费交纳基数在10000元以上,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或养老金数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4.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同意,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党员调整工资、离退休费、养老保险金等收入后,从按新标准领取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离退休费、养老保险金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党员按规定交纳应交的党费外,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的实际情况,自愿多交纳党费,应当予以表扬和鼓励。一次自愿多交党费1000元以上的,由党委组织部代收,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给党员本人出具收据。

8.因私事出国(境)保留党籍的党员,可在出国(境)前按出国前每月交纳数额,一次性预交党费或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按期代交党费。

9.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10.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1.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2.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党员实交党费全额存入我校党费专用帐户,凭财务处收据单连同党费交纳党费明细表到学校党委组织部换取收据,学校党委组织部将现金缴款单和收据作入帐凭证,将党员交纳党费明细备案。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需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备。

3.我校全部党费的60%上交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15%由学校党委统一掌握使用,25%返还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党费使用范围经审批后自主使用。

4.申请使用党费,必须经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以上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私下决定,并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党费使用申请表》(见附表)报党委组织部,经审批后方可使用。党费使用完毕后,由经办人、负责人在票据后面签名,按申请程序报上级党组织逐级审签后,到学校财务处报销。

5.申请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超范围使用或挪作他用。超出使用范围的不予报销。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1.按中组部规定,全校的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工作由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必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

2.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均要建立《党费收缴、使用记录簿》,及时登记党费交纳使用情况。

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和管理,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党委组织部每年对自身及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5.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布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五、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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