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推进我校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育人的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建立“全程公开,全程纪实,全程审核,全程问责”的四全程制度,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辨证关系,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透明度,确保新党员质量。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早造苗,早教育,早培养”和“广选苗,勤选苗,严教育”的工作思路,坚持把优秀大学生、研究生、青年教师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把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预备党员教育作为重要工作环节,使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
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特别是对那些基本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和学生,党组织要做到政治上引导、专业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及时启发,重点培养,吸引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不断壮大和巩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新生入学后,各院(系)党组织要结合入学教育对新生进行入党教育和引导,及时通过党章学习小组、团组织生活、军训等活动,宣传党的基本知识,为吸收学生党员做好准备。
第六条 新生入学(教职工调入)前已提出入党申请的,申请时间从申请之日算起,但入学(调入)后,需再次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申请。党支部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给予关心和鼓励,妥善接转并保管有关材料,抓紧做好培养教育衔接工作。
第七条 申请入党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支部写出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一般由党支部负责同志受理。党支部要及时建立入党申请人档案,长期妥善保管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原始材料。
第八条 党支部应在接到入党申请书的一个月内派正式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肯定和鼓励其在政治上的进步,指出今后努力方向,使入党申请人明确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入党申请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研究,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要认真如实地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薄》内的个人信息。
党支部在入党申请人档案的基础上及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将支部培养教育和组织考察的相关材料随时整理,归入档案。
第十条 党支部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应由党性强、作风正,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工作热情的正式党员担任。
对于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由党员教师、政治辅导员或党员学生担任培养联系人;对于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由党员干部、党支部负责人或党员专家教授担任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主要任务是:了解被联系人的个人历史、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入党动机等信息;经常与被联系人谈心,掌握其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培养教育,要求其定期汇报思想,帮助其尽快成熟;每半年向支委会(或支部大会)汇报一次对被联系人的考察情况,提出加强培养的意见和建议;对被联系人进行广泛深入的群众调查,并如实向党支部反映情况;在被联系人入党条件比较成熟时,要及时向党支部推荐发展,并协助党支部做好发展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党支部和党总支要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定期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和教育。党总支负责举办院(系)党校学习班,使入党积极分子加深对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的认识,了解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端正入党动机,了解党的组织纪律,明确怎样争取入党。院(系)党校以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为主,可选读部分文选资料。
第十二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通过对学习、工作、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的了解,全面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学习(业务工作)态度、组织纪律观念和入党动机,及时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由培养联系人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
第十三条 党支部应及时推荐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学校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被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应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重点抓好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党的宗旨、理论信念、党员的使命、端正入党动机等方面的教育,严格要求培训对象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十学时,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没有经过集中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
入校前已参加其他基层党委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本、专科生,入党前仍要参加我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入校前已参加其他基层党委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并顺利结业的教职工和研究生,五年内无需再次参加我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超过五年的仍要参加。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离校时,党支部负责将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及时稳妥地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五条 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对各方面表现突出并且通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考试的考察对象,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确定为发展对象。培养联系人的培养考察意见和民意测验的具体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
第十六条 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应该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政治立场坚定;
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学习和实践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入党动机端正,愿望迫切,参 加过本校或其它基层党委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并且顺利结业;
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为人正直,严于律己,明礼诚信,乐于奉献,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刻苦,成绩优良,本、专科生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居班级排名前40%;
本科生荣获校学工部、团委授予的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或一、二、三等奖学金。研究生中要优先考察荣获研究生处授予的校级奖励的入党积极分子。
对于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入党积极分子可重点发展,适当放宽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要求(放宽成绩要求需由党支部形成书面材料,在民主测评和公示过程中作专门说明,随入党材料一并上报党总支和党委组织部审查)。
受到法律惩处或学校纪律处分或者前一个学期内存在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者在学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考试中有作弊情节的不能作为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 确定共青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一般应当经过团组织推荐。党组织要将“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主动关心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党支部应定期向团支部通报申请入党的团员名单,团支部要定期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推优”,向党支部推荐优秀团员青年。
第十八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历史情况和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立场、观点和实际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要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应及时向党支部递交个人自传。自传,作为组织上全面了解发展对象的重要材料,是党组织进行政治审查和审批新党员必须参考的材料之一,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生活道路、经历和思想演变过程等内容。
第二十条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1、函调的具体做法:党支部填写《调查材料证明信》,经党委组织部盖章后发往函调单位,函调对象的调查材料须加盖函调单位党委(上级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的公章方可生效。
2、外调的具体做法:本地的调查对象可由本单位党组织的两名正式党员作为调查人,持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前往外调单位进行调查。调查材料要求用钢笔、中性笔书写或打印,标题上有我校被调查人姓名和外调对象姓名,落款处有陈述人姓名和调查人的亲笔签名,并注明调查日期,最后加盖外调单位党委(上级党委)1或组织人事部门的公章方可生效。
3、函调或外调的对象:本、专科学生发展对象的函调或外调对象是父母、已成年的兄弟姐妹、与本人较为密切的社会关系;教职工和研究生发展对象的函调或外调对象是父母、配偶、已成年的兄弟姐妹、与本人较为密切的社会关系,同时要调查发展对象入校前在原单位的情况;遇有长期居住在亲戚家,由亲戚作为监护人(18岁以前)或与人同住(18岁以后)的,需对监护人(同住人)进行函调或外调;如果父母已退休或下岗、离职的,函调信可发到居住地街道党委或乡镇党委。
对于函调或外调材料,党组织须注意保密,不宜在较大范围内传阅。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政治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入党材料报送党总支预审。党总支根据材料审查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提出是否同意发展的意见。经预审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学生发展对象,由党支部填写《学生党员发展计划呈报表》,加盖党总支公章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查。经预审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教职工发展对象,由党支部将全部入党材料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
党支部报送发展对象预审材料主要包括:
1、入党申请书
2、思想汇报
3、《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
4、党校学员登记表
5、综合政审材料
6、自传
7、学习成绩单(通过教务系统打印,加盖院(系)或研究生处公章)
8、校级以上奖励或表彰证书复印件
上述第7项、第8项要求仅限学生发展对象。
第二十二条 对于通过审查的发展对象,党委组织部及时批复党总支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者,方可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为发展对象履行入党手续。具体手续主要包括: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组织召开支部大会;报党总支审核;报学校党委讨论审批;安排预备期考察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一般应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成长经历、工作学习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对具体要求作详细说明。认真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五条 支委会对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符合党员条件、手续完备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党支部全体党员都应参加,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须有半数以上到会。如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未超过半数,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员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第二十六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发展对象宣读 “入党志愿”,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两名入党介绍人分别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对其能否入党提出明确意见。
3、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公示的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发表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
5、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支部大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按有效票数统计在内。
7、支部负责人宣读支部大会决议草案。
8、全体党员对支部大会决议草案进行讨论、修改、补充,然后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形成正式决议。支部大会决议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现实表现、主要优缺点等),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结论以及对发展对象的希望和要求,支部大会的基本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出席情况和表决情况)。
9、发展对象表态。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支部大会通过决议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由党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报党总支审议;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后,将全部材料(含公示情况报告)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指派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考察。组织员应将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八条 党委应在支部大会通过决议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批新党员的工作,如遇假期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为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发展对象毕业离校或工作变动前三个月,一般不再履行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发展对象经党委审批成为预备党员后,党支部要通知新发展党员本人,并进行勉励谈话。党支部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组织,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组织进行,具体程序为:唱(奏)国际歌;党组织负责人致辞;新发展党员面向党旗,举起右手握拳过肩,在领誓人领读下,逐句跟读誓词,结尾宣誓人自报姓名;新发展党员代表发言;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考察,着重考察预备党员在加强组织观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性锻炼,提高党性修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明确努力方向,采取切实措施,改正自身不足等三个方面的表现。发现问题要及时同预备党员谈话,将教育考察情况和讨论意见如实填写《预备党员培养考察写实簿》。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要进一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一般每季度汇报一次,半年递交一份书面小结。预备期满时,应主动向党组织递交《转正申请书》。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为正式党员;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进一步教育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预备期满,经考察,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经逐级审核和学校党委批准,在预备期间即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党支部在作出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一般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党总支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决议,并将决议如实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1、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支部审查转正申请,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
3、进行公示。
4、支部委员会审查相关材料,形成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初步意见,做好支部大会准备工作。
5、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由党支部填入《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决议内容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存在的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结论,支部大会的基本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出席情况和表决情况)。
6、党总支审议并填写审查意见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六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工作、学习以及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情况。
2、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3、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全体党员对预备党员一年的表现进行评议,充分发表意见。4、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5、支部大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按有效票数统计在内。
6、支部负责人宣读支部大会决议草案。
7、全体党员对支部大会决议草案进行讨论、修改、补充,然后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形成正式决议。
8、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应延长预备期:
1、入党时存在某种缺点,在预备期内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2、入党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表现一般,不能在群众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
3、入党后犯有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的。
4、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学习和思想作风等方面出现一些比较严重的缺点,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第三十八条 党总支及党支部无故延长报批时间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故延长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组织党支部成员召开支部大会进行复议,复议通过后,报党委审批。党委对党总支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
第三十九条 党委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有关党组织,所在党支部书记要与转正对象谈话,进行勉励,提出要求。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毕业或工作岗位变动的,党组织应负责对其作出组织鉴定,填入《预备党员培养考察写实簿》,随同入党材料一并转往调入单位党组织。组织鉴定主要反映以下内容:政治觉悟、思想素质和发挥党员作用情况,学习、工作表现和群众基础,组织纪律观念和奉献精神。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要加强对应届毕业生党员的组织观念教育,按规定为即将毕业离校的党员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对于提出过入党申请而未发展为预备党员的毕业生,在离校前,党总支和党支部应认真做好培养衔接工作,将其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薄》、《党校学员登记表》等材料一并装入毕业生档案中。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党委组织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时制定、修订发展党员工作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党委组织部根据上级党委要求,确定年度发展计划,并督促基层党组织认真实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应根据工作需要选拔一批党性强、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专、兼职组织员,配合党委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和各党总支要加强党支部建设,加强对党务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和各党总支要实行定期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学校党委和各党总支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