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不得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不得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不得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不得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