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明确学院(系)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健全我校学院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山东普通高等学校系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暂行规定(试行)》,结合我校的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院党总支书记的职责
第一条 学院党总支书记(含校直属系党支部书记,下同)是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含校直属系党支部,下同)的“班长”和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持党总支的全面工作。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院长(含校直属系主任,下同)共同带领党政领导班子和全院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成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
第三条 与院长密切配合,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负责抓好党的建设。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制定、实施本单位的党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党员教育发展计划,积极做好发展党员特别是在优秀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不断加强党总支和所属党支部自身建设,增强凝聚力、创造力、战斗力,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学校党委学习教育计划,负责本单位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带领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实际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会同院长做好德育工作,共同抓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六条 同总支委员会其他成员一起负责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对学院内设教学、科研、行政组织负责人的安排,在听取党支部和群众意见,与行政负责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党总支委员会做出决定或向党委提出建议。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出国、晋升、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第七条 加强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经常与院长沟通情况,协调党政关系,搞好领导班子内部团结。组织好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总支中心组学习。负责检查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抓好本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廉洁自律,并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第九条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章 院长的职责
第十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班长”和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持本单位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院党总支书记共同带领党政领导班子和全院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成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检查了解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负责管理教学工作。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
第十四条 负责学科建设。根据学校统一要求,制定本院学科建设规划,做好学科调整,实现学科建设目标。组织力量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合作。领导院学术委员会,做好教学、科研立项与成果评审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
第十五条 负责教师和职工队伍建设。注意培养选拔学科带头人,建设好学术梯队。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引进并合理使用人才。加强教职工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积极与院党总支书记配合,共同负责落实思想政治工作,负责以院行政为主实施的德育工作,共同抓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管理本院国有资产,依法合理使用本院经费和资金。负责建立和实施本院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的通报制度。本院资金使用办法和重大经费开支,须与总支书记商量提出,由院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主持制定实施院内有关规章制度,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秩序。
第十九条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一、院党总支委员会是学校党组织承上启下的重要层次,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与行政共同负有重要责任。
二、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党员的,应是总支委员会成员,不是委员会成员的,可以列席党总支委员会有关会议。
三、党总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决议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四、会议议题由书记与副书记商量后提出。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议题,书记提出前应与院长充分酝酿。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
五、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对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2.讨论党总支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3.与院行政一起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内部管理等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听取院行政负责人通报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分析党员、教职工和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5.分析党支部状况,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意见。
6.讨论决定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预备党员教育的意见和措施。
7.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干部教育管理工作。
8.研究讨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9.研究落实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院务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一、院务会议是本单位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策会议。
二、院务会议成员由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院分工会主席等组成。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在,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院长和总支书记商定。
三、院务会议议题由院长与党总支书记商量提出,也可先由分管副院长提出,经院长与党总支书记商量后,由院长确定。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需要进行决策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四、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后,由院长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要暂缓决定,待以后再商量或请示学校领导后确定。
五、院务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研究讨论本单位对党和国家有关方针、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2.讨论本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及工作总结。酝酿提出院属教学、科研、行政组织负责人人选。
3.讨论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员出国交流进修培训等事宜。
4.研究本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问题。
5.研究讨论德育工作及学生管理工作。
6.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研究讨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7.听取分管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及社会服务等负责人的工作汇报,进行督促、检查。
8.讨论并决定院教学、学术委员会等业务组织的人员组成。
9.研究落实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院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一、院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对教学、科学研究重大问题进行评议、咨询,并对某些学科专业建设和学术性问题做出决策的组织。
二、院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院领导和本院的专家、教授组成,以专家、教授为主,设主任1人,也可设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人选在群众推荐基础上由院长与党总支书记商量后提出推荐名单,由院务会议讨论决定并报校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备案。其他委员由院务会研究决定。院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院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其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确定。院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必须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倾听专家、教授的意见,按规定作出决定。
四、院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审议本院学科、专业的设置。
2.审议本院教学、科研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方案。
3.审定本院教学、科研课题立项和教学、科研成果的奖励。
4.组织指导院内教学活动、学术交流活动,推动院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
5.对本院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教学、科研学术水平评议。
6.研究落实学校决定和院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院务会议和院教学、学术委员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决定的问题,应由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院级党政领导人员的分工合作与协调配合
第二十四条 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共同承担着本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责任和培养合格人才的根本任务。凡是院里的主要工作和重大问题,书记和院长都有责任,都应当认真思考,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书记和院长要分清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分工又合作,共同作好全院的工作。要互相尊重,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做到步调一致。
第二十五条 院党总支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总支的工作。院副院长在院长的领导下,协助院长做好分管的工作。书记和院长都要主动听取副职的意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不能搞“一言堂”。副职要全力支持正职的工作,尊重正职的意见。书记、院长可以查询、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工作。副职既要做好分管工作,又要关心全局,为全局工作出主意想办法,积极参与集体决策。党政领导干部都要出以公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扎实工作,不准拉帮结派,不准以权谋私。
第二十六条 院里的党政工作有着共同的目标和任务,有很多工作相互交叉。为了使党政工作协调配合,必要时可以合署办公,党政干部可以交叉兼职。党政系统的全体同志,在工作中都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拾遗补缺。工作中如遇意见分歧,一时难以达成一致,一般不要急于开会作决定,可再议再协商,必要时可向学校领导请示报告。
第二十七条 院党政领导班子人员都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身作则,廉洁勤政,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要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的关系,正确处理党政管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在任职期间要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在管理工作上。领导干部要顾全大局,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要做团结的模范,不计较个人得失,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书记和院长要共同努力把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领导集体。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制度
第二十八条 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都要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党总支每年要检查一次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情况,并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党总支每学期要向全院党员报告一次工作。院党员领导干部要按规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加强自身监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三十条 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要依法保障本院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院长每学期要向院党总支通报情况并向全院教职工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要坚持定期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广泛听取群众的评议意见。要发挥专家教授的作用,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督导和监督。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书记和院长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人,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总支和院行政的重要工作来抓。院党政领导班子每年要检查一次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情况,并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 院党政领导班子每年要召开一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